合伙经营亏本债务应如何分担
来源:义德@讨债公司_要债公司
某村村民田某与孙某合伙在村口开了一家小饭店,经营民俗旅游。
其中,田某出资1万元,孙某出资2万元,两人协商按出资份额分红。半年后,小饭店亏损了8000元。
于是,田某和孙某萌生退意,但在分摊债务时两人发生争执,孙某提出饭店是二人共同经营,8000元的债务应平均承担。田某拒绝了孙某的提议,认为当初确定分红时,孙某获得利润的大部分,现在理应承担债务的大部分。
怀柔区司法局的工作人员认为,本案中,孙某和田某共同出资经营饭店,双方系合伙人关系。根据《民法通则》第34条的规定“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,由合伙人共同决定,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。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。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,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。”
因此,饭店经营中所欠的8000元债务,应当由田某和孙某共同承担。
但由于二人在筹建饭店时出资不同,根据《民法通则》第35条的规定:“合伙的债务,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约定,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。”
因此,田某和孙某事先并没有约定各自应承担债务比例,所以应当按照各自所投资金的比例承担所欠债务。